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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379号原告胡某某,男,傈僳族。委托代理人刘发钧,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以个人原因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邓晓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