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诉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孙书改与郑必武、邓小春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诉保字第00013号申请人:孙书改,女,1986年9月6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安徽省宿松县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郑必武,男,1970年8月8日生,汉族,住。被申请人:邓小春,女,1972年3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宿松县。被申请人:宋艳平,男,1967年6月17日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安徽省宿松县。申请人孙书改因与被申请人郑必武、邓小春、宋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郑必武、邓小春、宋艳平银行存款16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书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郑必武、邓小春、宋艳平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殷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