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元法执字第1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王宝利申请执行尹文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利,尹文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1839号申请执行人王宝利,男,35岁,蒙古族,市民。被执行人尹文芝,女,53岁,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16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尹文芝送达了执行通知。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2月24日,以(2015)元法执字第1839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尹文芝所有的黑色宝来小轿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尹文芝在2015年6月2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尹文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尹文芝所有的黑色宝来小轿车。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占武审判员  邢云川审判员  谭庆礼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志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