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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25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耿新建与刘启龙、陈小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新建,刘启龙,陈小龙,吴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2502-1号原告耿新建,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刘启龙,男,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陈小龙,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被告吴磊,男,汉族,住郯城县。原告耿新建与被告刘启龙、陈小龙、吴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临罗民一初字第2502号民事裁定书,现因案外人临沂市兄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提出异议,主张查封的鲁Q×××××号轿车系异议人所有,申请解除对鲁Q×××××号轿车的查封,并提供了已生效的(2014)临罗商初字第1321号民事判决书证实其主张。经审查,异议人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鲁Q×××××号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段欣欣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年家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