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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平商初字第1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浙江景兴板纸有限公司与宁波俊均出口包装有限公司、金振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景兴板纸有限公司,宁波俊均出口包装有限公司,金振军,宁波金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平商初字第1447号原告:浙江景兴板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曹桥街道九里亭。法定代表人:朱在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卫杰、李忠其,公司员工。被告:宁波俊均出口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沙地村。法定代表人:金振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志奇、陆启鹏,公司员工。被告:金振军。被告:宁波金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长丰村。法定代表人:金振军,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景兴板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俊均出口包装有限公司、金振军、宁波金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景兴板纸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景兴板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228元,由原告浙江景兴板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金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陈丽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