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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孙某与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390号原告孙��,居民。被告颜某,居民。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颜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判员  柏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