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初字第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孙某与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390号原告孙��,居民。被告颜某,居民。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颜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判员 柏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