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吕万能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万能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0300号罪犯吕万能,男,195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文盲,安徽省界首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梅山监区服刑。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6日以(2008)界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吕万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案经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8)阜刑终字第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1年10月19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吕万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吕万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11月至2014年8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罪犯吕万能患高血压,多次门诊及住院治疗。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安徽省白湖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书、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病残犯鉴定审批表、监区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吕万能生活难以自理的残疾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并应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适当放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万能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10月15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