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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盐法民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胡凯与深圳市富山物流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凯,深圳市富山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民二初字第9号原告:胡凯。被告:深圳市富山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军旦。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胡凯诉被告深圳市富山物流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凯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富山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按全额四分之一收取为人民币12.5元,由原告胡凯承担,原告胡凯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员 黄  晶  晶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曼丽(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