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执字第19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王景华与李忠礼、金延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景华;李忠礼;金延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字第1924-1号申请执行人:王景华,居民。被执行人:李忠礼,农民。被执行人:金延峰,居民。申请人执行王景华与被执行人李忠礼、金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2)阳民初字第3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美华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忠礼、金延峰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忠礼、金延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晓盈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半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一年、不动产期限为二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鹿 伟审判员 刘玉胜陪审员 乔玉璞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广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