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严光松、徐家全与徐家全、湖北易顺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光松,徐家全,湖北易顺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020号原告严光松,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善宏,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徐家全,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XXX、刘雅莉,湖北峰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湖北易顺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白洋镇丁家沟村。法定代表人季树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光松与被告徐家全、湖北易顺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光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且已实际缴纳。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蔡慧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