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中民终字第04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昆山盟记模架有限公司与刘博士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昆山盟记模架有限公司,刘博士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民终字第046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盟记模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373610-7,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浦镇亲和路885号4幢。法定代表人李聘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昌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博士。委托代理人吴芳芳,江苏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昆山盟记模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博士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张民初字第00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昆山盟记模架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昆山盟记模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昆山盟记模架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昆山盟记模架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立审 判 员 朱婉清代理审判员 沈莉菁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芮 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