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二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建忠与简林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忠,简林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115号原告刘建忠,男,1963年9月2日生,汉族,经商,住全南县。委托代理人黄一龙,江西全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简林繁,男,1968年7月2日生,汉族,经商,住全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忠与被告简林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刘建忠在本院受理案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将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梁永光人民陪审员 黄伟平人民陪审员 卢和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钟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