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0004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夏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濮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