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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槐民初字第2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吕家强与刘三英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家强,刘三英,济南广播电视台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槐民初字第2423号原告吕家强,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冯艳,山东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春青,山东蕴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三英,女,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杨正方,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友方,山东储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济南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锋,台长。委托代理人范作民,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本庆,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家强与被告刘三英、济南广播电视台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家强以双方同意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三英、济南广播电视台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家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家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本院准予免交)。代理审判员  刘扬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曲钰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