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民一初字第01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林枝与安徽省蒙城县兄弟物流有限公司、范毛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怀宁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林枝,安徽省蒙城县兄弟物流有限公司,范毛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怀宁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民一初字第01806号原告:陈林枝,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丁方明,怀宁县公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省蒙城县兄弟物流有限公司。被告:范毛好,男,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怀宁营销服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林枝与被告安徽省蒙城县兄弟物流有限公司、范毛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怀宁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陈林枝目前尚未治愈,不能作伤残等级鉴定,其因本案所涉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无法最终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刘 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何玉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