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申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刘金平与被申请人大石桥市沟沿镇青城村村民委员会、顾得才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再审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金平,大石桥市沟沿镇青城村村民委员会,顾得才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申字第00002号原审原告刘金平,男。原审被告大石桥市沟沿镇青城村村民委员会。原审第三人顾得才(财),男。原审原告刘金平与原审被告大石桥市沟沿镇青城村村民委员会、原审第三人顾得才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3)大沟民初字第00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原审原告与原审第三人争议的土地承包权为同一块土地,需行政部门决定。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黄东霞人民陪审员 高菊香人民陪审员 王海旭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武元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