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二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吴春华与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张华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华,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张华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二初字第00028号原告:吴春华,男,汉族,1977年12月30日出生,个体户,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委托代理人:林彬,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维平,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法定代表人甘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华平,男,汉族,1967年11月2日出生,农民,住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原告吴春华与被告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张华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解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