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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二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吴春华与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张华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华,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张华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二初字第00028号原告:吴春华,男,汉族,1977年12月30日出生,个体户,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委托代理人:林彬,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维平,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法定代表人甘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华平,男,汉族,1967年11月2日出生,农民,住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原告吴春华与被告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张华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解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