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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白民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李旭东与姜俊成、姜燕、孙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旭东,姜俊成,姜燕,孙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白民初字第925号原告李旭东。被告姜俊成。被告姜燕。被告孙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旭东与被告姜俊成、姜燕、孙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旭东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依法行使,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其他归避法律行为,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的规定,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旭东撤回起诉。审判员  葛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何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