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行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陆磊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磊,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市行初字第145号原告陆磊,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济南机关大厦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孟凡麟,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朝印,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胜凯,局长。委托代理人于建波,济南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东昌,济南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原告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案件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已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继续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陆磊负担。审 判 长 叶惠东人民陪审员 孙登岭人民陪审员 贾卫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双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