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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朱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朱民初字第11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生于1992年12月6日被告邵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9月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学诚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