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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葛岩与魏艳民、王小波、李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岩,魏艳民,王小波,李丹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1491号原告葛岩,女。委托代理人董保平。被告魏艳民,男。被告王小波,女。被告李丹,女。原告葛岩因与被告魏艳民、王小波、李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郭永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岩及其委托代理人董保平、被告魏艳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小波、李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岩诉称:2013年10月30日魏艳民、王小波以投资经营为名,与黄柯超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5万元,期限6个月,利率月息1.8分,如违约承担本金1%的违约金,李丹提供担保。合同到期后,魏艳民、王小波未按时足额还款付息,黄柯超将该债权合法转让给原告,并按合同约定通知被告。被告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现金40000元、违约金4000元及利息7200元(以后利息从2015年11月1日起按利息1.8分至判决书生效确定之日),被告李丹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魏艳民辩称:借款是事实,在借款时海洋不动产的工作人员说只让担保人签字,不用承担责任,后来黄柯超将债权转让给谁就不知道了。被告已经还了原告1.4万元,当时没有说4000元是利息,而且以前的利息都给着。现在被告做生意赔了利息给不了,本金也给不了。被告王小波、李丹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0日,被告魏艳民、王小波以投资经营为名,与黄柯超签订借款合同,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利率为月息18‰,被告李丹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并经安阳市飞龙公证处进行公证。2015年9月30日,黄柯超与周国良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债权全部转让给周国良。2015年10月8日,周国良与原告葛岩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葛岩。两次债权转让,均以书面形式通知了被告。现被告已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14000元,其余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葛岩提交的(2013)安飞证民字第1087号公证书1份、借据1份、借款合同补充协议1份、保证函1份、魏艳民房产证、魏艳民与王小波的结婚证1份,收条2份,债权转让协议2份,债权转让通知书3份,快递单4份,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被告魏艳民、王小波与黄柯超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合同关系。黄柯超与周国良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债权全部转让给周国良,周国良又与原告葛岩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葛岩,并以书面形式将债权转让情况通知了被告,故该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被告魏艳民、王小波应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向新的债权人葛岩履行借款人的法律义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李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偿还的14000元中有10000元的本金和4000元的利息,因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予以认可。关于原告主张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的利息7200元和违约金4000元的请求,原告可以对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一并主张,但对原告的请求中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魏艳民、王小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葛岩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自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15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限定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息18‰计算);二、被告李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葛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被告魏艳民、王小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永革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黄宝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