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瑶民一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亓某与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某,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0205号原告:亓某,男,汉族,1984年4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委托代理人:任振国,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启明,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某,女,汉族,1988年3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原告亓某与被告包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童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亓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振国、被告包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亓某诉称:我与被告2011年相识,××××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婚前缺乏了解,结婚仓促,婚后经常无故吵闹,被告对原告家人不尊重,辱骂原告母亲,驱赶母亲回老家,不考虑母亲患冠心病的情况,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合肥市新站区昊天园X幢XX室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包某辩称:诉状陈述不属实。我没有辱骂、驱赶原告母亲,原告母亲生病都是我护理,没有不尊重原告家人,也没有无故吵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能够和好,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亓某与被告包某自行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育子女。婚后感情尚可,近来双方不能良好沟通,为家庭琐事引发矛盾。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主张感情未破裂,能够和好,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当事人陈述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相识、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来虽有矛盾,应当寻找矛盾根源,增强责任感。原告要求离婚,未提供证据证明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亓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亓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童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钱梦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