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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善西商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建、王欢阳与王欢阳、鲁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王欢阳,鲁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善西商初字第405号原告:王建。委托代理人:万灵龙,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欢阳。被告:鲁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诉被告王欢阳、鲁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欢阳、鲁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撤回对被告王欢阳、鲁冬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25元,减半收取101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1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曹 律人民陪审员  袁福庆人民陪审员  鲁明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