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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封法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谢某炎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炎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封法刑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封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炎,男,户籍地及住所地广东省封开县。2014年11月26日因涉嫌滥伐林木被取保候审。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4)第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炎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淑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底,被告人谢某炎以人民币3000元的山根款承包了封开县河儿口镇某某村委会某某村叶某新的自留山“泊河冲口”山场。2014年6月底,被告人谢某炎在未办理木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广西桂林民工对该山场的林木进行砍伐,并将砍伐所得的木材全部出售。经鉴定,被告人谢某炎滥伐林木面积6亩,立木蓄积23.871立方米,树种为阔叶树和杉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办案说明、封开县河儿口镇某某村委会某某村出具的证明、封开县林业局林政股出具的证明、封开县河儿口林业工作站出具的证明、证人叶某新、钟某松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封开县林业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炎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炎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适当,量刑建议恰当,应予支持。被告人谢某炎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谢某炎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姚锡怡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伦永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