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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龙新英与付学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0065号原告:龙某某,女,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被告:付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龙某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余明霞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唐嘉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