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龙新英与付学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0065号原告:龙某某,女,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被告:付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龙某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余明霞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唐嘉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