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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21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原告蒋世虎与被告齐瑞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世虎,齐瑞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21民初4号原告蒋世虎,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委托代理人杨辉民,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瑞礼,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世虎与被告齐瑞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世虎以与被告齐瑞礼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蒋世虎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世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蒋世虎负担。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燕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