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21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原告蒋世虎与被告齐瑞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世虎,齐瑞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21民初4号原告蒋世虎,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委托代理人杨辉民,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瑞礼,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世虎与被告齐瑞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世虎以与被告齐瑞礼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蒋世虎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世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蒋世虎负担。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燕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