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口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原告段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金口民初字第3号
法院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口民初字第3号原告:段某某,女,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乐山市金口河区人,住金口河区。被告:张某,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乐山市金口河区人,住金口河区。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段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并于2015年1月4日以与被告张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阿沙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贾 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