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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刑一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林某、匡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匡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博法刑一初字第61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女,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抓获,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9月2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0月2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被告人匡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抓获,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9月2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0月25日被博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4)9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匡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开始,熊志宏(另案处理)将其位于博罗县××镇圩镇××路××号一楼出租屋的大厅,提供给赌博人员以“赌三公”的方式聚赌,并从每局中抽取100元至200元人民币不等的“水钱”获利。2014年9月开始,被告人林某受雇于熊某,负责在该赌场抽取“水钱”。熊某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匡某向参赌人员发放高利贷。同年9月24日,公安机关民警接群众举报后查处该赌场,并当场抓获林某、匡某以及古某怡等参赌人员,缴获一副扑克牌及赌资1300元人民币。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林某、匡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二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建议对被告二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林某、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开始,熊志宏(另案处理)将其承租的位于博罗县××镇圩镇××路××号一楼出租屋的大厅,提供给赌博人员以“赌三公”的方式聚赌,并从每局中抽取100元至200元人民币不等的“水钱”获利。2014年9月开始,被告人林某受雇于熊某,负责在该赌场抽取“水钱”。熊某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匡某向参赌人员发放高利贷。同年9月24日,公安机关民警接群众举报后查处该赌场,并当场抓获林某、匡某以及参赌人员古某怡等人,缴获一副扑克牌及赌资130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二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书证、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匡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二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二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匡某在本案中对比被告人林某的作用较轻。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二人的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至2015年2月2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1月2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三、公安机关因本案扣押的赌资130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伟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郑惠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