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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黄树平与黄笑兰、黄笑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树平,黄笑兰,黄笑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树平,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6011。委托代理人:麦雄锋,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立贤,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笑兰,女,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6027。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笑群,女,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6020。委托代理人:许名勇,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树平因与被上诉人黄笑兰、黄笑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2)东三法民一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黄树平以已与黄笑群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黄树平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和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树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黄树平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郑月嫦代理审判员  陈巧玲代理审判员  黎棣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陈子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