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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曹书印、白万进因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某某,曹书印,白万进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郭某某,女。法定代理人窦某某,郭某某之母。被申请人曹书印,男。被申请人白万进,男。申请人郭某某与被申请人曹书印、白万进因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将被申请人白万进所有的豫R/DV9**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白万进所有的、在唐河县交警大队停放的豫R/DV9**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放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 展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春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