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骞与砀山县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骞,砀山县中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165号原告:王骞,女,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赵春礼,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砀山县中医医院,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法定代表人:郭庆龙,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史先海,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骞与被告砀山县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存领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