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富XX与马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XX,马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1318号原告:富XX,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满族。被告:马XX,女,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富XX诉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4.00元,由原告富XX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楠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