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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富XX与马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XX,马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1318号原告:富XX,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满族。被告:马XX,女,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富XX诉被告马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4.00元,由原告富XX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楠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