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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刑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一审退卷决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退 卷 决 定 书(2015)田刑初字第00057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你院于2014年12月29日起诉来院的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诈骗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依法作出逮捕决定并于当日送达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区公安分局执行,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至今尚未归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决定将该案全部案件材料退回你院。附:公安侦查卷伍册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