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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行赔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刘怀彬与萧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5)宿中行赔初字第00042号原告:刘怀彬,男,汉族,1943年8月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萧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法定代表人:武戈,县长。原告刘怀彬诉被告萧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怀彬起诉称:2008年,萧县人民法院判决萧县人民政府对刘怀彬提出颁发权属证书作出答复,萧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2015年4月30日,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宿复决字(2015)42号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萧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但萧县人民政府仍未履行法定职责。1996年5月8日,刘怀彬家唯一果园及住宅出路被堵占,无法生产、生活。由于被占土地没有确权,刘怀彬的权利无法得到保护,导致专业诉讼上访20年,造成的误工、路费、住宿、生活费、材料费、14.6亩责任田减少收入及迟延履行金等经济损失,应由萧县人民政府依法赔偿。刘怀彬于2015年9月29日申请萧县人民政府予以行政赔偿,但萧县人民政府未予赔偿。综上,请求判决萧县人民政府赔偿因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刘怀彬的经济损失、迟延履行金、精神损害共计50万元。刘怀彬起诉时提交证据:1、赔偿申请书及2015年9月29日的投递单复印件;2、来访人员登记表;3、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宿复决字(2015)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4、萧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刘怀彬请求确认河滩权属申请处理意见的报告》。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30日,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宿复决字(2015)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萧县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违法,责令萧县人民政府对刘怀彬提出的土地权属纠纷申请进行处理。刘怀彬于2015年9月29日向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赔偿。刘怀彬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邮寄行政起诉状。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5)项之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本案中,刘怀彬于2015年9月29日向萧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萧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若萧县人民政府在两个月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刘怀彬可在两个月期限届满之日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刘怀彬于2015年11月25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提起诉讼时萧县人民政府作出赔偿决定的期限并未届满。故刘怀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其起诉应依法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怀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庆飞代理审判员  戴宝琴代理审判员  庄明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珊珊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具有请求资格;(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6)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7)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接到原告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起诉状,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接到行政赔偿起诉状后,在七日内不能确定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审理中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