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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马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墩头支行与钱永祥、祝雅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墩头支行,钱永祥,祝雅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马商初字第7号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墩头支行。负责人包国恒。委托代理人龚益龙。被告钱永祥。被告祝雅贞。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墩头支行与被告钱永祥、祝雅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墩头支行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何友松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梦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