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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1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上海日发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山东华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日发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山东华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1564号原告上海日发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荷英,董事。委托代理人郑轩,男,上海日发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工作。委托代理人顾堪,男,上海日发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工作。被告山东华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显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乐锡,男,山东华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委托代理人马福林,山东文泉坤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日发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日发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65元,减半收取计2,232.50元,财产保全费1575元,合计3,807.50元,均由原告上海日发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郑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