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陕执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陕县林业局与被执行人宁陕县天福石材有限公司非诉行政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陕县林业局,赵良策,宁陕县天福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陕执字第00097号申请执行人宁陕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柯小伟,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赵良策。被执行人宁陕县天福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良策,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宁陕行非审字第00016号准予执行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依法执行宁陕县林业局宁林罚字(2013)第8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赵良策和宁陕县天福石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五个月内履行对宁陕县城关镇寨沟村二组西岩沟毁坏的28.5亩林地恢复原状。因本案执行时间较长,被执行人履行期限超过法定的执行期限,故执行程序有必要暂时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宁陕执字第0009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宁审判员 张晓玲审判员 徐智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郭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