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涞民初字第1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艾美华与被告崔景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美华,崔景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涞民初字第1027-3���原告艾美华,女,汉族,住河北省涞水县,智障。法定代理人艾井才,男,汉族,系原告艾美华之父。委托代理人于迎宾,涞水县华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景莲,女,汉族,住河北省涞水县。本院审理的原告艾美华诉被告崔景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调解结案,在本院制作的(2014)涞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第二项“张某甲因工伤死亡所得赔偿金250000元,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被告一次性支付71000元作为原告应得份额,被告同意自账号由法院依法划拨。剩余部分归被告及原告与张某甲的婚生女儿张某乙所有,张某乙的份额由被告负责保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崔景莲在涞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中的存款79000元;存款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永审 判 员 刘 晖代理审判员 夏朝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