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中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胡某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内中刑初字第42号公诉机关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农民。2014年8月1日因本案被挡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市区检公诉刑诉(2014)第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仲义、代理检察员张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胡某在其工作的内江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德摩”叉车厂区“顺丰”快递公司租用的一中转站内,乘同事林某不注意的机会,利用林某的工号扫描了本应由林某负责送递的被害人莫某某的包裹,并将其盗走。尔后,被告人胡某将该包裹搬回其内江市市中区东坝街出租屋内存放至7月21日晚后,又将该包裹搬至其位于内江市资中县重龙镇家中,并拆开包裹,将包裹中的鞋、包分开放置。被告人胡某盗窃的包裹中有DIOR卡其色斜挎包一个、黑色香奈尔高仿女士包一个、SAINTLAURENT黄色手包一个、PRADA粉红色钱包一个、NEWBALANCE绿色运动鞋一双、ADIDAS黑色运动鞋一双、ZARAL绿色高跟鞋一双、JAMEDELMAN卡其色高跟鞋一双。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29360元。2014年8月1日晚,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胡某挡获,并追回上述物品发还了受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胡某的供述,“顺丰”快递公司报案材料,被害人莫某某的陈述,证人林某、胡某某、管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挡获经过,被告人指认现场及被盗物照片,搜查笔录,物价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人口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志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馨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