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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田书明与孔伟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田书明,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镇平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平罗县汝箕沟煤矿马棚区。被执行人孔伟,男,198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徐州市人,初中文化,现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京德大厦516号。第三人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汝箕沟无烟煤分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汝箕沟无烟煤分公司。负责人马华,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罗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60000元及承担诉讼费1300元、保全费600元、公告费6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孔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孔伟在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汝箕沟无烟煤分公司有2200000元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孔伟在宁夏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汝箕沟无烟煤分公司的工程款6333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伟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运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