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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涵民初字第3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莆田市汇丰包装用品有限公司、唐吉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唐吉高,莆田市汇丰包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涵民初字第3948号原告陈某某,男,2005年2月7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法定代理人陈盛海(系原告陈某某父亲),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法定代理人林祖钦(系原告陈某某母亲),女,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委托代理人李植、陈建飞(特别代理),福建莆田市涵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唐吉高,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被告莆田市汇丰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法定代表人洪少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红(特别代理),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莆田市汇丰包装用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吉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唐吉高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林 珊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郑梅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