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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00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强与被执行人马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强,马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00913号申请执行人吴强,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马安成,男,1975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吴强与被执行人马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3238号民事调解,已向被执行人马安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安成支付吴强8000元,但马安成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安成有存在其妻高瑞平名下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马安成存在其妻高瑞平名下银行存款8250元。二、扣划被执行人马安成存在其妻高瑞平名下银行存款82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张明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 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