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玉商初字第3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玉环优势汽配有限公司与郑军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优势汽配有限公司,郑军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玉商初字第3107号原告:玉环优势汽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祥游。委托代理人:薛金春。被告:郑军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优势汽配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军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环优势汽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564元,由原告玉环优势汽配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孔庆周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翁志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