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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耿胜俊与吴红山、王桂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胜俊,吴红山,王桂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二初字第10号原告:耿胜俊。委托代理人:耿振勇,景县教育局干部。被告:吴红山。被告:王桂芝(系被告吴红山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耿胜俊与被告吴红山、王桂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胜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胜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胜俊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耿胜俊负担。审判员  梁晓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郭海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