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醴法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周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醴法刑初字第411号公诉机关醴陵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绰号“山鸡”),男,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醴陵市孙家湾乡。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11月4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4日经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醴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以醴检刑诉[2014]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振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从“麦伢及”(另案处理)手中购得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在自己吸食的同时,贩卖给吸毒人员文双。具体事实如下:1、2014年10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在女友周迎芳租住的醴陵市火车站前面国声宾馆附近的“余记餐馆”二楼房屋内,将约0.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文双;2、2014年11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余记餐馆”帮吸毒人员文双“担土”打麻将时,文双拿100元钱给被告人周某某,同时对被告人周某某说:“等下打电话给我”。被告人周某某遂上二楼周迎芳租住的屋内,从自己的铁盒里拿出1小包约0.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制作溜冰壶,烧好板后,被告人周某某拔通文双的手机。随后文双来到该租屋内,吸食了该甲基苯丙胺(冰毒)。当日21时许,醴陵市公安局民警在周迎芳租住的屋内将被告人周某某和周迎芳抓获。在该租房内,公安民警扣押到被告人周某某放在铁盒内的9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4.8克及吸毒用的“溜冰壶”1个。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证明:1、被告人周某某供述;2、证人文双、周迎芳证言;3搜查笔录;4、扣押物品清单和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及毒品收缴专用收据;5、行政处罚决定书;6、通话详单;7、照片和指认照片;8、物证检验报告;9、尿样检测报告书;10、受案登记表11、视听资料;12、户籍证明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毒品而进行贩卖,且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约5.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查获的毒品没有流入社会,可酌情对被告人周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的违法所得,应予没收。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罚金已缴纳。);二、对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周某某处扣押的未随案移交的甲基苯丙胺(冰毒)4.8克及吸毒用的“溜冰壶”1个,予以没收;对被告人周某某的违法所得二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叶敏洁审 判 员 谭跃进人民陪审员 文立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胡利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