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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1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周永才、陈兰英等与如皋市江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1955号申请执行人周永才,系死者周勇父亲。申请执行人陈兰英,系死者周勇母亲。申请执行人郭玲,系死者周勇妻子。申请执行人周婉容(又名陈宛蓉),系周勇女儿。被执行人如皋市江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生群,董事长。关于周永才、陈兰英、郭玲、周婉容与如皋市江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港民初字第03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83336元,执行费415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许亮亮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51000元,申请人反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姚建斌执行员  许亮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纪福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