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民初字第1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卢秀云与徐国勇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正民初字第1876号原告卢秀云,女,汉族,1962年8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徐国勇,男,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徐东东,男,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卢秀云诉被告徐国勇、徐东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秀云以双方已私下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国勇、徐东东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卢秀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秀云撤回对被告徐国勇、徐东东的起诉。诉讼费用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卢秀云承担。审判员 隗征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