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中民一终字第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卓章银与人昌吉回族自治州众信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卓章银,昌吉回族自治州众信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中民一终字第8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卓章银。委托代理人:董海勇,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昌吉回族自治州众信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康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宇,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卓章银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昌吉市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01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卓章银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海勇,被上诉人昌吉回族自治州众信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审理。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昌吉市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014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昌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朱光荣代理审判员 宋晓蕾代理审判员 贾佳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马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