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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喻菊云、陈宏建与陈宏建、胡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菊云,陈宏建,胡湘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二初字第9号原告喻菊云。被告陈宏建。被告胡湘华。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喻菊云与被告陈宏建、胡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菊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刘 吉二0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马倩文校对责任人:刘吉打印责任人:马倩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