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喻菊云、陈宏建与陈宏建、胡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菊云,陈宏建,胡湘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二初字第9号原告喻菊云。被告陈宏建。被告胡湘华。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喻菊云与被告陈宏建、胡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菊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刘 吉二0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马倩文校对责任人:刘吉打印责任人:马倩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