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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董继琴与孟现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继琴,孟现华,任肖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董继琴,女,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个个体业主,住济南高新区贤文庄***号。被执行人孟现华,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济南顺泰钢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被执行人任肖曼,女,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3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继琴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继琴与被执行人孟现华、任肖曼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孟宪华、任肖曼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任肖曼名下所有的坐落于济南市市中区建设路85号三箭如意苑13号楼1-109(房产证号:中1856**)的房屋。经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现查封房产正在处置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及证据。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董继琴与被执行人孟现华、任肖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钊审 判 员  刘少梅助理审判员  贾承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吕德洲 搜索“”